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93563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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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93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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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0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04号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997******
法定代表人:朱*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号)
2025年3月20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大滟渔村建设的生态稻虾第一村分拣中心及仓储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项目完工后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8月1日,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大滟渔村建设的生态稻虾第一村分拣中心及仓储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021年12月25日,项目完工后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项目中标金额为叁仟柒佰贰拾伍万柒仟贰佰陆拾伍元(¥:37257265元),南县审计局审核工程造价为肆仟肆佰陆拾叁万肆仟陆佰柒拾柒元玖角叁分(¥:44634677.93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生态稻虾第一村分拣中心及仓储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生态稻虾第一村分拣中心及仓储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5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生态稻虾第一村分拣中心及仓储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生态稻虾第一村分拣中心及仓储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5〕5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立案依据及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及你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身份证复印件2份、《人员岗位》1份、南县昌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方南县昌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该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中国共产党南县委员会(南委〔2019〕61号)复印件、南县空间规划委员会文件(南规委小例会纪要〔2021〕2号)复印件、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南发改审(2021)3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生态稻虾第一村分拣中心及仓储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已通过南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南县空间规划委员会规划例会审批;
证据九:《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生态稻虾第一村分拣中心及仓储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中标及签订施工合同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湖南省南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南审报〔2025〕4号)复印件1份,证明生态稻虾第一村分拣中心及仓储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审计工程造价为肆仟肆佰陆拾叁万肆仟陆佰柒拾柒元玖角叁分(¥44634677.93元)。
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6004),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5年8月1日之前到我局法规股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8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60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6004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建设的生态稻虾第一村分拣中心及仓储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捌拾玖万贰仟陆佰玖拾叁元伍角陆分(¥:892693.56元);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伍仟叁佰捌拾柒元壹角贰分(¥:1785387.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经我局案审会成员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伍仟叁佰捌拾柒元壹角贰分(¥:1785387.12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3日
联 系 人:谢*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经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影响非常恶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