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4000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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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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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03号
当事人:南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7459******
法定代表人:黄**
住 所:南县南洲镇****路
2025年3月10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中路西侧临街承建的九都山中路西侧综合楼3#建设项目,涉嫌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我局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3月10日,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中路承建的九都山中路西侧综合楼3#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内裸土采取覆盖措施,未将雾炮机开启,未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车辆及工地进出口的道路进行冲洗。当日,南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下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三日内整改到位,3月13日,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复查,你公司已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雾炮机已正常开启,施工场地内裸土已覆盖到位,施工场地内主道路已经完成硬化。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权限;
证据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已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
证据七: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资质的情况;
证据十:《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6002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5年5月26日之前到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5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6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6002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公司未对施工工地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应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减轻处罚,按《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日
联 系 人:许**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977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2种行为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