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3996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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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3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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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0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2001号
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R******
法定代表人:潘**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号
2024年12月26日,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宋田路北侧168号—190号门店南侧人行道上修剪行道树的行为,涉嫌损毁城市花草树木。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2月26日,你公司未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剪南县南洲镇宋田路北侧168号—190号门店南侧人行道上的行道树。具体情况为:共修剪国槐行道树11棵,树干直径均为12厘米,其中变压器西侧10棵行道树树冠全部被修剪完,变压器东侧1棵行道树树冠全部修剪,仅保留一个树杈(距离地面2.6米)。上述树木总价值为55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擅自修剪行道树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公司擅自修剪行道树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砍青扫障劳务外包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县供电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县供电分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关于2024—2025年度迎峰度冬电力保供树竹隐患治理工作联系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修剪树木后向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送达该函的情况;
证据九:《关于开展全省2024年-2025年度冬保供输配电线路砍清扫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县秋冬季安全保供输配电线路砍清扫障工作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证明修剪行道树是冬保供输配电线路砍青扫障工作的需求;
证据十:南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擅自修剪苗木价值明细表》1份,证明修剪树木的具体价值;
证据十一: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情况。
2025年4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2001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5年4月29日之前到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6月1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2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200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剪行道树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我局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有主动纠正违法的表现,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南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4日
联 系 人:王**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73****3633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