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0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045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1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045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1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6002号

事人: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

法定代表人:*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

2024年9月26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333号建设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二期)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25日,你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333号违法建设的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二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违法建设的项目为:新建钢构顶棚,违法建筑面积182平方米原结构钢构顶棚加固工程,违法建筑面积122平方米消防工程及冷库违法建筑面积62平方米室内电梯一台,该项目(二期)协议合同价98.1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二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二期)的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二期)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二期)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合同》1份,证明该项目签订合同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补充协议》1份证明该项目(二期)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

证据七:湖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南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一期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据十: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南县昌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相关建设的资质;

证据十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二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三:南县自然资源局“南县建设工程规划监管告知函”1份,证明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

2025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6003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5年5月28日之前到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5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6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6003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公司建设的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穗丰商都农贸市场改造项目(二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规划实施有一定的影响,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柒拾元整(¥:6867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1日

 

 

 

 

 

 

 

 

 

 

 

 

 

 

人:罗*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6****7357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法律法规确定的违法建设和行为,其情形本标准未例举,违法程度:对规划实施有一定影响,处罚基准:工程造价的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