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南城执限拆决字〔2025〕1300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7988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79885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限期拆除决定书

                            南城执限拆决字2025〕13001号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432322********5465                                 

 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号

经投诉举报在南县南洲镇******号商住楼(南********交汇处西北角)东侧临街和北侧加建房屋和铁棚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我局2025年3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南********交汇处西北角)东侧临街和北侧违法加建的房屋和铁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违法加建的房屋和铁棚分别为:商住楼东侧临街房屋,一栋一层,砖混钢架玻璃树脂瓦结构,建筑面积52.65平方米;商住楼北侧铁棚,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建筑面积7.28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共59.93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4份,证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房屋和铁棚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房屋和铁棚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房屋和铁棚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房屋和铁棚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你及证明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认定违法建筑的复函》1份,证明你违法加建的房屋和铁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

证据七:南县*******经营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零食**《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租赁房屋给南县******经营部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宗地图》及《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建设的商住楼土地使用面积的位置和大小总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九: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与利害关系人任文峰的婚姻情况;

证据十:《南县不动产权证明查询》1份,证明你建设的商住楼不动产权登记情况;

证据十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南县房屋登记申请受理单》复印件及《南县房屋遗失补证换证登记(询问)申请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原建设的商住楼办理的相关手续情况;

证据十二:《南县建设局县城建设规划管理站私房建设位置踏勘记录》复印件2份、《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复印件、《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复印件、《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复印件、《私人住宅工程规划申请表》复印件、《宅基地平面图》复印件、《国土证》复印件、《曹**建房与四邻座谈协议反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建设的商住楼土地的基本情况。

202551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3001号),特要求你限于2025519日之前到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528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南城执限拆告字〔202513001号)《限期拆除听证通知书》(南城执限拆听通字〔202513001号),告知对你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你我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202565日,你参加了我局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会上你提出来了陈述和申辩,案件调查人向你出示了收集的证据,你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提出来异议,你未提出新的证据。听证会结束后,形成了听证会报告,认定你加建房屋和铁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违法加建的房屋和铁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你违法加建的房屋和铁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讨论报党组同意,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对违法加建的房屋和铁棚限于2025年6月24日之前自行拆除。

2.逾期拒不自行拆除,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行政限期拆除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限期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617

 

 

  *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59****5009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县城、镇区、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区规划、集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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