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3360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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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73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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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0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5〕11001号
当事人:孙** 身份证号码:432322********5495
住 址:南县南洲镇*******小组
当事人:徐** 身份证号码:432322********4256
住 址:南县南洲镇********小组
当事人:陈 * 身份证号码:430921********002X
住 址:南县南洲镇********号
当事人:周** 身份证号码:430921********0474
住 址:南县南洲镇********号
当事人:陈 * 身份证号码:430921********0017
住 址:南县南洲镇*********号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码:432322********4257
住 址:南县南洲镇*********号
当事人:肖 * 身份证号码:430921********0093
住 址:南县南洲镇*********号
当事人:朱** 身份证号码:432322********0034
住 址:南县南洲镇********组
2025年5月16日,经巡查发现,你们在南县南洲镇永安社区一组永泰小区违法建设住宅楼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7月,你们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永安社区一组永泰小区违法建设的住宅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该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现状为:三层已建成(含架空层),框剪结构,第一层为架空层,建筑占地面积476.34平方米,标准层建筑面积为507.75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015.5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住宅楼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四至方位、建设层数及违法建筑面积等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9份、授权委托书7份,证明你们和证明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权限;
证据六:《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的土地性质及权属;
证据七:《南县空间规划委员会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们违法建设的住宅楼已经通过空间规划例会批准。
2025年5月21日,我局向你们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1001号),特要求你们限于2025年5月26日之前到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当日,你们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未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提出异议。
2025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1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5〕11001号),告知对你们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日,你们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声明》,声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们违法建设的房屋已经规划例会批准,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们补办报建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孙**、陈*、朱**、陈*、李**、周**、徐**、肖*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千玖佰捌拾肆元(¥:129984)。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账号:191202700902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4日
联 系 人:邓 *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86****6698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章《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项违法程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影响规划实施;处罚标准:已经规划例会批准,擅自建设一层以上,按128元/m2(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