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67504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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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67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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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当事人:叶** 身份证号码:432322********4234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号
你于2025年1月14日9点在南县通盛西路南侧(五环体育中心)北侧焚烧枯草的行为,涉嫌露天焚烧枯草。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相关部门反馈,你于1月14日9时许在南县通盛西路南侧(五环体育中心)北侧草坪露天焚烧枯草,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焚烧面积70.23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露天焚烧枯草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露天焚烧枯草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露天焚烧枯草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露天焚烧枯草的现状情况;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南县公安局《询问\讯问笔录》1份,证明你露天焚烧枯草的违法事实。
2025年1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5〕15004号),特要求你限于2025年1月24日之前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5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5〕14001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认为,你在南县通盛西路南侧(五环体育中心)北侧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露天焚烧枯草面积70.23平方米,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南县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42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19日
联 系 人:王 *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8****5766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1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