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4〕100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3104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4-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3104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4-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4〕1001号

  当事人:赵**           身份证号码:432322********7919

  住  址:南县南洲镇***********号

  你于2024年3月21日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湘F166**)在运输泥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泥土遗撒的行为,涉嫌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造成路面污染。本局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3月21日,你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湘F166**)从南县乌嘴乡至南县经济开发区运输泥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泥土遗撒,污染滨江路路面15米。2024年3月21日11时30分,当事人已对运输车辆采取了密闭措施,并对污染的路面进行了冲洗。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泥土遗撒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泥土遗撒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泥土遗撒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泥土遗撒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你身份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车辆行驶证影印件1份,证明你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湘F166**)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1001号),特要求你限于2024年3月26日之前到本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3月28日,本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1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4〕1001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泥土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运输泥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造成泥土遗撒,污染滨江路路面15米,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第(4)项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赵**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8日

  联 系 人:邓  凯          联系地址:南洲镇永安路289号

  联系电话:186****6698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泥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泥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泥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污染城市道路长度300米以下的;

  (4)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12吨以上,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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