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4〕110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3103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1-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3103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1-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4〕11003号

  当事人:彭**           身份证号码:432322********5479

  住  址:湖南省南县*******小组

  2024年9月28日,你在南县********自家农田内焚烧秸秆的行为,涉嫌露天焚烧秸秆。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28日上午10时40分,你在南县*******自家农田里露天焚烧秸秆,10时45分,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组织扑灭,经勘察,焚烧面积为长约3.2米,宽约1.5米,焚烧面积约4.8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在南县*******自家农田里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在南县*******自家农田里露天焚烧秸秆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在南县********自家农田里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在南县********自家农田里露天焚烧秸秆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11003号),特要求你限于2024年10月18日之前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10月2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11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焚烧面积约4.8平方米,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彭**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日

  联 系 人:段轩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58****7979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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