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31031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2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31031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4〕11004号
当事人:湖南********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DM******
法定代表人:孟**
地址:湖南省南县***********楼
你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第七组建设洗马湖能源站项目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局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24日,你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第七组违法建设的洗马湖能源站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该违法建设的能源站项目现状为:桩基础,桩已打完129根,建设面积1200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共计叁拾壹万零伍佰玖拾元整(310590元)。当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城执责停(改)通字〔2024〕1100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4年10月9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公司未停止建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了相关的建设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洗马湖能源站项目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洗马湖能源站项目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洗马湖能源站项目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洗马湖能源站项目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和相关委托代理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施工方湖南省******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湖南省******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情况;
证据八:湖南平新洞庭建材有限公司《管桩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湖南*****公司签订的管桩购销合同情况;
证据九: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文件(南规委纪要[2024]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建设的洗马湖能源站项目已通过了规划例会。
证据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建设的洗马湖能源站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办理了相关的建设手续。
2024年10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11004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4年10月22日之前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11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110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4〕110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第七组违法建设洗马湖能源站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收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一直未停止建设,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二节第七条重大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肆拾柒元贰角。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2日
联 系 人:段*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58****7979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章第二节第七条重大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8%—9%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