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4〕150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3102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0-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3102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0-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4〕15003号

  当事人:夏**            身份证号码:432322********6613

  住  址:湖南省南县**********组

  你于2024年9月3日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鸿发巷吉楚酒店后面维修污水管道过程中,损毁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毁损燃气设施。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3日9时24分,你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鸿发巷吉楚酒店后面维修污水管道的过程中,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该行为影响到宝塔湖一组及看守所附近商户和居民为期1小时的燃气使用。2024年9月3日10时30分,该处被毁损的燃气管道已抢修完毕,燃气管道恢复供气。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你在维修污水管道过程中施工不当毁损燃气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在维修污水管道过程中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在维修污水管道过程中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在维修污水管道过程中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

  证据五:《第三方施工损毁管道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在维修污水管道过程中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造成的影响;

  证据六:南县华通燃气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华通燃气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15003号),特要求你限于2024年9月15日之前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质证,你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9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15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4〕1500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日,你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声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你在维修污水管道过程中施工不当毁损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毁损燃气管道能及时修复,恢复管道供气,该行为仅影响到宝塔湖一组及看守所附近商户和居民为期1小时的燃气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夏**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8日

  联 系 人:龙伟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9****550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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