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4〕1600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3101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1-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3101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11-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4〕16002号

  当事人:湖南******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5827******

  法定代表人:沈**

  住  址:湖南省南县******村

  2024年10月28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茅草街镇直和村投资建设的厂房,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1年3月,你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茅草街镇直和村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该违法建设的厂房为:一栋二层,混合结构,测绘建筑面积1820.27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820.27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违法建设厂房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四至方位、建设层数及违法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你公司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总建筑面积和分层分户面积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投资违法建设厂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证据六:《情况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鉴定报告》复印件、《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已通过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鉴定;

  证据八: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南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办公室《关于乡镇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1〕9号)、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文件《南县县城规划区存量违法建筑化解工作方案》(南查发〔2024〕1号)、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高红军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4〕8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属于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可以完善相关手续。

  2024年10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16003),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4年11月1日之前到我局法规股进行质证。当日,你公司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未提出异议。

  2024年10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16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4〕16003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声明,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南县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高红军等户存量违法建筑化解的会议备忘录》(南查违办发〔2024〕8号)的界定,你公司投资违法建设的厂房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厂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乡镇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处置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南存处办发〔2021〕9号)文件精神,乡镇存量违法建筑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580元/平方米确定,处罚标准为建筑造价的7%(40.6元/平方米),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完善建设手续,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公司球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玖佰零贰元玖角陆分。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日

  联 系 人:谢凡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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