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3101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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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203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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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0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4〕16003号
当事人:湖南通盛********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0997******
法定代表人:朱*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社区(兴盛东路**号)
2024年7月18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和南县乌嘴乡建设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24年8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7月,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和南县乌嘴乡建设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项目分为四个子项目,分别是:情湖建设工程、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罗文花海景观提升工程、“五位一体”房建工程,范围涉及南县南洲镇育才村、南山村、班咀村、大艳渔村和南县乌嘴乡罗文村。该项目于2020年10月投入使用,项目中标金额为伍仟陆佰伍拾玖万捌仟柒佰元整(56598700元);项目审核总投资为贰仟玖佰零玖万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叁角壹分(29095484.31元);项目完成约51.41%,部分工程未实施,完成部分工程造价由南县审计局审核为贰仟柒佰零肆万叁仟捌佰贰拾伍元叁角壹分(27043825.3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4〕8号)和《南县建设工程规划监管告知函》(南自然资建规函〔2024〕4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立案依据及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调查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中标情况;
证据四:《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合同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湖南省南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南审报〔2024〕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审核总投资、项目完成进度、完成部分工程造价等情况;
证据六:施工方《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准予变更通知书》、《人员岗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项目副总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施工方及项目副总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项目现场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及项目现场管理员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生态稻虾第一村产业示范园建设书记调度会议纪要》(南委〔2019〕61号)、《南县生态稻虾第一村项目推进工作会议纪要》(南常委办纪〔2019〕1号)、《生态稻虾第一村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纪要》(南常委办纪〔2020〕1号)、《南山生态稻虾第一村暨美丽乡村建设书记调度会议纪要》(南委〔2020〕2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事业项目。
2024年8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16001),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4年8月29日之前到我局法规股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10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16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4〕16002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建设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你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工程造价10%的罚款。
鉴于该项目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事业项目,经我局案审会成员集体讨论,报局党组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湖南********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陆万叁仟伍佰零陆元贰分(按建设工程造价8%给予罚款)。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5日
联 系 人:谢凡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