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4〕1600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3025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9-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2030258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9-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4〕16001号

  当事人:湖南尚上市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8080523

  法定代表人:谢**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

  2024年7月12日,经相关部门反馈,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和南县乌嘴乡承建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7月,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和南县乌嘴乡承建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项目分为四个子项目,分别是:情湖建设工程、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罗文花海景观提升工程、“五位一体”房建工程,范围涉及南县南洲镇育才村、南山村、班咀村、大艳渔村,南县乌嘴乡罗文村。该项目中标金额为伍仟陆佰伍拾玖万捌仟柒佰元整(¥56598700元),项目完成约51.41%,部分工程未实施,项目审核总投资贰仟玖佰零玖万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叁角壹分(29095484.31元),南县审计局审核工程造价为贰仟柒佰零肆万叁仟捌佰贰拾伍元叁角壹分(¥27043825.3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建移函〔2024〕8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立案依据;

  证据二:《调查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中标情况;

  证据四:《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工程概况、工程承包形式、暂定合同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审计报告》(南审报〔2024〕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审核总投资、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审核工程造价等情况;

  证据六: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准予变更通知书》、《人员岗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项目副总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你公司承建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项目副总工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限;

  证据七:建设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项目现场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建设方及项目现场管理员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4〕16002号),特要求你公司限于2024年9月2日之前到我局法规股进行质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9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城执罚先告字〔2024〕16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4〕1600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日,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和南县乌嘴乡承建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公司承建的南县情湖湿地公园片区基础设施建设EPC项目施工进度达到51.41%,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三项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给予当事人湖南******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湖南银行南县支行(账号:87040311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4日

  联 系 人:谢凡               联系地址:南洲镇新颜街371号

  联系电话:131****2115        邮政编码:4132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三项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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