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4070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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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164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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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0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字(2020)第4001号
行政相对人:辛丙午 身份证号码:432402197****9551X 住 址:湖南省津市李家铺乡利兴村**号
经查明,2019年12月30日12时30分许,行政相对人辛丙午驾驶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鄂DEB788)从津市市至南县乌嘴镇运输水泥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证据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勘验笔录》一份,证明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造成扬尘污染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行政相对人辛丙午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发表属实的意见后签字确认。2019年12月30日,我局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19〕第4005号),告知行政相对人辛丙午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时间内自愿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鉴于行政相对人辛丙午积极配合调查,且未产生严重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辛丙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辛丙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者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