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4003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19017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4-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19017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4-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4003号

行政相对人:金  铃        身份证号码:43092119821****516

住      址: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组

经查明, 2020年3月31日18时许,行政相对人金铃在南县南洲镇太阳山北路东侧临路(湖南平新管桩厂至南县方平混凝土有限公司路段)露天焚烧杂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0年4月3日,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金铃直接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告字〔2020〕第4002号),告知金铃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行政相对人金铃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行政相对人金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行政相对人金铃清理焚烧现场,并处人民币伍佰元整的罚款。行政相对人金铃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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