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0884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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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0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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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1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3005号
行政相对人:王建军 身份照号码:4309211982XXXXXX11
地 址:南县中鱼口乡小北洲第X村民小组
2020年7月2日,经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王建军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鄂Q2M853)从南洲城区湖景新城东门经沿湖北路到南洲城区桂花桥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南洲城区沿湖北路部分路面污染,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三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段轩、彭瑞负责办理此案。
2020年7月2日,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王建军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完成了对此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王建军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鄂Q2M853)从南洲城区湖景新城东门经沿湖北路到南洲城区桂花桥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南洲城区沿湖北路路面污染长度20米的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洲城区沿湖北路对行政相对人王建军驾驶的渣土车辆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王建军驾驶的渣土车辆(鄂Q2M853),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污染南洲城区沿湖北路路面的具体位置和长度。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两张。证明行政相对人王建军驾驶的渣土车辆(鄂Q2M853),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污染南洲城区沿湖北路路面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渣土车辆(鄂Q2M853)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污染南洲城区沿湖北路部分路面的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王建军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和车辆(鄂Q2M853)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段轩、彭瑞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7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段轩、彭瑞向行政相对人王建军送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3005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3001号)后,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王建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王建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王建军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王建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之规定,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