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4010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29704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7-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29704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7-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4010号

行政相对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144******1P

经营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新颜街**号

法定代表李  熙      

身份证号 4323221971******73

2020年7月1日,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新颜完小)的单位食堂进行巡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的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排放油烟,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王君、陈强负责办理此案。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龙志刚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7月5日完成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新颜完小)的单位食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并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排放油烟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外排放油烟的现场勘验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两张。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新颜完小)的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事实。

证据四: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熙、委托代理人龙志刚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五: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新颜完小校长龙志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新颜完小)所为的事实。

证据六: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熙对新颜完小校长龙志刚的委托书一份,证明龙志刚有在被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行政相对人全权处理相关事务的权限。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王君、陈强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7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君、陈强向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送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4009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4001号)后,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积极配合调查,且未产生严重后果,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镇**中心学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南洲镇**中心学校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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