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1009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6689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7-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6689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7-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1009

行政相对人周波    

身份证号码: 430723198****83612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供销社家属小区

20206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周波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大世界一桥附近的人行道路散发益丰大药房新店开张的广告宣传海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行政执法人员谢志刚、罗峰、邹介文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周波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6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2020628日,行政相对人周波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大世界一桥附近的人行道路散发益丰大药房新店开张的广告宣传海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大世界一桥附近的人行道路对行政相对人周波擅自散发广告宣传海报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周波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大世界一桥附近的人行道路散发益丰大药房新店开张的广告宣传海报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2张,证明行政相对人周波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大世界一桥附近的人行道路散发益丰大药房新店开张的广告宣传海报的现状情况。

证据:《调查笔录1,证明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大世界一桥附近的人行道路散发益丰大药房新店开张的广告宣传海报的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行政相对人周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谢志刚、罗峰、邹介文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发表属实意见并签字确认。

2020年7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谢志刚、邹介文向行政相对人周波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1010号),告知行政相对人周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周波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五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周波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周波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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