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046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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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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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1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1012号
行 政 相 对 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XXXXXXXX0E
负责人:阮平松
经 营 场 所:南县南洲镇花甲湖社区XX号
2020年7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在南县南洲城区利用三轮车车身进行广告宣传,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行政执法人员邹介文、罗峰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波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7月5日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在南县南洲城区利用三轮车车身进行广告宣传。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利用三轮车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利用三轮车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利用三轮车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周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周波有处理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相关事务的权限。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邹介文、罗峰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发表了属实的意见后,确认签字。
2020年7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邹介文、罗峰向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1013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时间内自愿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林荫路店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XXXXXXXX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