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6688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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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66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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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1013号
行政相对人:丁伏华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54214
住 址:湖南省南县荷花嘴乡富美村第**村民小组
2020年7月5日19时,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丁伏华驾驶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湘H81092)从岳阳君山砂石场出发经南县南洲城区南注线与桂花园东路交汇处至南县荷花嘴乡钟家嘴水机站运输黄砂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涂继明、胡滨负责办理此案。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丁伏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7月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2020年7月5日19时,行政相对人丁伏华驾驶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湘H81092)从岳阳君山砂石场出发经南县南洲城区南注线与桂花园东路交汇处至南县荷花嘴乡钟家嘴水机站运输黄砂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县南洲城区南注线与桂花园东路交汇处对行政相对人丁伏华驾驶的黄砂车辆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丁伏华驾驶的黄砂车辆(湘H81092),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砂石遗撒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 现场勘验照片4张,证明行政相对人丁伏华驾驶的黄砂车辆(湘H81092),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砂石遗撒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砂车辆(湘H81092)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砂石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丁伏华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和砂石车辆(湘H81092)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涂继明、胡滨行政执法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涂继明、胡滨向行政相对人丁伏华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1014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1012号),告知行政相对人丁伏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愿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丁伏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
鉴于行政相对人丁伏华积极配合调查,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丁伏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丁伏华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