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66858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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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66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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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3006号
行政相对人:杨中华
身份证号码: 432322197****34219
住 址:湖南省南县荷花嘴乡黑树山村**组
2020年7月10日9时,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杨中华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湘09—H4825)从南县兴盛桥砂厂经南洲城区桂花园大桥到长胜村高速公路涵洞运输黄沙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黄沙沿途遗撒,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三中队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江浩负责办理此案。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杨中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7月10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2020年7月10日9时,行政相对人杨中华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湘09—H4825)从南县兴盛桥砂厂经南洲城区桂花园大桥到长胜村高速公路涵洞运输黄沙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落造成黄沙沿途遗撒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南洲城区桂花园大桥对行政相对人杨中华驾驶的黄沙车辆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杨中华驾驶的黄沙车辆(湘09—H4825),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造成黄沙撒落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2张,证明行政相对人杨中华驾驶的黄沙车辆(湘09—H4825),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撒落,造成污染南洲城区桂花园大桥路面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沙车辆(湘09—H4825)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砂石撒落,造成南洲城区桂花园大桥部分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杨中华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和车辆(湘09—H4825)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江浩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江浩向行政相对人杨中华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3006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杨中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愿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杨中华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杨中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行政相对人杨中华积极配合调查,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杨中华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杨中华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