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200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6308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7-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6308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7-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2002

行政相对南县南洲**水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N01 

经营场: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

经营侯世荣

身份证号432322197****44215

    2020年73日,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店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东侧临街)**门店前人行道上擅自摆摊经营水果,影响行人通行,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改正。2020年779时,行政相对人门店前人行道上占道摆摊经营水果,其占道摆摊面积为7.5㎡,影响市容秩序因存在擅自出店占道经营行为涉嫌违法。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潘长跃负责办理此案。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店的经营者侯世荣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7月7日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店2020年7月3日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东侧临街)**门店前占用人行道擅自占道经营水果,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城执城限改字[2020]第2006号),要求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7月4日前改正违法出店占道经营行为2020年7月7日,行政相对人未限期改正,仍门店前的人行道上占道经营水果,占用人行道面积7.5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县南洲南华南路(东侧临街)**号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世荣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店擅自将水果摊摆放在自家门店外西侧的人行道上经营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2张,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店,擅自将水果摊摆放在自家门店外西侧的人行道上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将水果摊摆放在南县南洲南华南路(东侧临街)**号门店外西侧的人行道上违法经营的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店营业执照、经营者侯世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潘长跃、刘建波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7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潘长跃、刘建波向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店经营者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2002号)《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告字[2020]第2001号),告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世荣水果店经营者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店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7 月 22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