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63468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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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63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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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2004号
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21600****45
经营场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号
经营者:刘新平
身份证号码:432322197****60040
2020年7月3日,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东侧临街)**号门店前人行道上擅自摆摊经营水果,影响行人通行,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改正。2020年7月13日7时55分,行政相对人仍在门店前人行道上占道摆摊经营水果,其占道摆摊面积为7.5㎡,影响市容秩序;因存在擅自出店占道经营行为,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潘长跃负责办理此案。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的经营者刘新平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7月13日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于2020年7月3日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东侧临街)**号门店前占用人行道擅自占道经营水果,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城执城限改字〔2020〕第2008号),要求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7月9日前改正违法出店占道经营行为;2020年7月13日,行政相对人未限期改正,仍在门店前的人行道上占道经营水果,占用人行道面积7.5㎡。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东侧临街)**号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擅自将水果摊摆放在自家门店外西侧的人行道上经营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2张,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擅自将水果摊摆放在自家门店外西侧的人行道上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将水果摊摆放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东侧临街)**号门店外西侧的人行道上违法经营的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营业执照、经营者刘新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潘长跃、刘建波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7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潘长跃、刘建波向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经营者刘新平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2004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2003号),告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经营者刘新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水果批发店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