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1884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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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1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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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0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3014号
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XXXXXXXX76
法定代表人:段志国
地 址:南县南洲镇兴盛西路
一、案件事实
2020年7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宋田路以南、沿湖南路以西建设公园世家居住小区临时售楼部,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一栋一层,钢架铁瓦结构,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三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峰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2020年7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0〕第3000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0年7月28日前到本局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7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宋田路以南、沿湖南路以西建设公园世家居住小区临时售楼部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宋田路以南、沿湖南路以西建设公园世家居住小区临时售楼部,该临时售楼部的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工程造价人民币80万元整。行政相对人未经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公园世家居住小区临时售楼部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案件处理
2020年7月28日,我局法规股根据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及办案形成的案卷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罚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2020年7月28日,我局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规定由本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专门的审查,审查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意见适当。
四、决定结果
2020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3014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3005号),告知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2020年7月31日,我局负责人根据本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结果,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XXXXXXXX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根据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制作《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字〔2020〕第3014号),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具体证据材料如下:
1、线索来源1份,证明我局立案的依据。
2、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南规委小例会纪要〔2020〕2号)1份,证明公园世家居住小区临时售楼部规划方案在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小例会原则通过,要求按程序办理临时建设手续。
3、调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宋田路以南、沿湖南路以西建设公园世家居住小区临时售楼部的违法事实。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宋田路以南、沿湖南路以西建设的公园世家居住小区临时售楼部的现状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审批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宋田路以南、沿湖南路以西建设公园世家居住小区临时售楼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的罚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因行政相对人已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我局为全面规范县城规划区建筑市场管理,遏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六、告知权利
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