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29696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06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29696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0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1034号
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0R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号
经营者:彭 永
2020年7月27日9时,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在南洲城区兴盛东路**号门店装修的过程中,未经南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临街人行道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一中队执法人员邓凯、戴慧负责办理此案。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经营者彭永的委托代理人彭超平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7月2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在南洲城区兴盛东路**号门店装修的过程中,未经南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临街人行道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占用面积为48 m2, 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洲城区兴盛东路**号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在门店装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的具体位置和占用道路的面积。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2张,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在门店装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经营者彭永的委托代理人彭超平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门店在装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彭永、委托代理人彭超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经营者彭永对彭超平的委托书1份,证明彭超平有处理南县南洲**餐饮店相关事务的权限。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邓凯、戴慧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7月30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邓凯、戴慧向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1035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1008号),告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愿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之规定,行政相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小写:¥6000.00元),并责令改正。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餐饮店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