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2598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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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2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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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0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4036号
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XXXXXXXX0Q
法定代表人:皮金甲
地 址:湖南省南县经济开发区腾辉创业园办公
服务大楼
一、案件事实
2020年7月14日,经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反馈,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以南、太阳山路以西建设的湖南湘北XXXXXXX中心项目,该项目为:综合楼西栋,1栋6层,占地面积1280㎡,建筑面积7680㎡;综合楼东栋,1栋6层,占地面积1280㎡,建筑面积7680㎡;仓库1栋1层,占地面积5400㎡,建筑面积5400㎡。该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该项目竣工后,其中的仓库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法。2020年7月16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彭海斌、王君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新和合伙人张建国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2020年7月27日,我局向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0〕第4003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0年7月29日前到本局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我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7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以南、太阳山路以西建设的湖南湘北XXXXXXX中心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该项目竣工后,其中的仓库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以南、太阳山路以西建设的湖南湘北XXXXXXX中心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该项目竣工后,其中的仓库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四)责令停产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案件处理
2020年7月29日,我局法规股根据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及办案形成的案卷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罚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2020年7月29日,我局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规定由本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专门的审查,审查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意见适当。
四、决定结果
2020年7月30日,我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4036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0〕第4006号),告知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2020年8月3日,我局主要负责人根据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结果,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XXXXXXXX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根据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制作《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城执罚字〔2020〕第4036号),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具体证据材料如下:
1、线索来源1份,证明我局立案的依据。
2、南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函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以南、太阳山路以西建设的湖南湘北XXXXXXX中心项目,未进行报建和消防验收。
3、调查笔录2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以南、太阳山路以西建设的湖南湘北XXXXXXX中心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该项目竣工后,其中的仓库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4、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皮金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审批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和建设规模等情况。
6、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编号分别为NO4300XXXXXX5和NO4300XXXXXX2,证明湖南湘北XXXXXXX中心项目的建设用地权属属于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7、股东合伙协议补充条款1份,雷新、张建国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雷新、张建国均为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以南、太阳山路以西建设的湖南湘北XXXXXXX中心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该项目竣工后,其中的仓库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罚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为全面规范县城规划区建筑市场管理,遏制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00元)。
六、告知权利
行政相对人湖南湘北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