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3016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4917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1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4917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1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3016

行政相对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XXXXXXR38B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二期V号        

法定代表袁岁

    2020年729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城区沿湖南路东侧(鸿雁华府售楼部前)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立刀旗,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负责办理此案。

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尚武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810,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7月22日在南县南洲城区沿湖南路东侧(鸿雁华府售楼部前)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立刀旗,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给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城执限改字〔2020〕第3015号),责令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724日前改正占用人行道的违法行为;2020年729日,行政相对人限期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立刀旗的违法事实。

证据:《勘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立刀旗的具体位置。

证据《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改正占用人行道设立刀旗的违法事实。

证据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尚武的《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立刀旗的违法事实。

证据: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刘尚武有权处理行政相对人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立刀旗一案的有关事宜。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0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向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0〕第3003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0年8月10日之前到本局法制股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810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向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3017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3007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第(一)项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XXXXXXXX,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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