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2010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6307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6307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2010

行政相对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4Q****5J  

营业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XX号         

经营王美桃

身份证号码:43092119820****046

    2020年713日,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XX号未经南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门店外南侧人行道经营,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改正。2020年85日,行政相对人仍在门店外南侧人行道经营,影响市容秩序因存在擅自出店经营行为,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肖静、白健负责办理此案。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经营者王美桃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85,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2020年7月13日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XX号未经南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门店外南侧人行道经营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给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城执限改字〔2020〕第2027号),要求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714日前改正违法出店经营行为2020年85日,行政相对人未限期改正,仍在门店外南侧人行道经营,占面积50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勘笔录》1份,证明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XX号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擅自在自家门店外南侧人行道经营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证据:现场勘照片2张,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擅自在自家门店外南侧人行道经营的事实。

证据:《调查笔录》1份,证明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XX号门店外违法经营的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 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营业执照、经营者王美桃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及经营者基本情况。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肖静、白健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0年8月5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肖静、白健向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0〕第2011号),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810日,局行政执法人员肖静、白健向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2010号)和《南县城市管理类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2008号,告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XX电动车行罚款人民币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8 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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