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1038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7047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1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7047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1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1038

    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XXXXXXXXXL

负责人:阮平松   

     :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XX号

2020年8月5日,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在南洲城区南洲东路XX号的经营过程中,擅自占用自家门店外南侧的人行道从事经营活动,占用人行道面积8平方米,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行政执法人员胡滨、段奇伟负责办理此案。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波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8月10日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在南洲城区南洲东路XX号的经营过程中,擅自占用自家门店外南侧的人行道从事经营活动,占用人行道面积8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县南洲城区南洲东路XX号(北侧临街)对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擅自占用自家门店外南侧的人行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位置和占用人行道的面积。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两张,证明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擅自占用自家门店外南侧的人行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调查笔录,证明擅自占用自家门店外南侧的人行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周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周波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周波有处理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相关事务的权限。

证据七:《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已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胡滨、段奇伟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8月1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胡滨、段奇伟向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1040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罚听告字〔2020〕第1011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时间内自愿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认为,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认为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XXXXX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分店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8  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