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404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3897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3897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4041

行政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636E  

营业南县南洲镇小荷堰村                

负责李枝德    

    2020年8月7日12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南县南洲镇兴盛路小荷堰村安装洗车机时,挖掘城市道路,影响行人通行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彭海斌、王君负责办理此案。

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授权委托人高淑云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87,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2020年8月7日12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南县南洲镇兴盛路小荷堰村安装洗车机时,挖掘城市道路,影响行人通行,存在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勘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擅自在南县南洲镇兴盛路小荷堰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外挖掘城市道路的具体位置。

证据:现场勘照片2张,证明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擅自南县南洲镇兴盛路小荷堰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外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实。

证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被委托人高淑云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南县南洲镇兴盛路小荷堰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外挖掘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人高淑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及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高淑云有权办理挖掘城市道路一案行政处罚的有关事宜。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彭海斌、王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813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彭海斌、王君向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4040),告知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违反本条例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XXXX加油站罚款人民币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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