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6686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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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66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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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3020号
行政相对人:欧迪斌
身份证号码:4306231973****6433
地 址:湖南省华容县南山乡南竹村
2020年8月17日15时,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欧迪斌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湘F9932挂、湘FA2953)停在南县南洲城区兴盛西路77号的人行道上,擅自占用人行道装卸货物,影响行人通行,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三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廖坤、刘建军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欧迪斌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8月1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2020年8月17日15时,行政相对人欧迪斌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湘F9932挂、湘FA2953)停在南县南洲城区兴盛西路77号的人行道上,擅自占用人行道装卸货物,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其擅自占用人行道装卸货物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勘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欧迪斌将车辆停在人行道上,擅自占用人行道装卸货物的具体位置。
证据二:现场勘查照片2张,证明行政相对人欧迪斌将车辆停在人行道上,擅自占用人行道装卸货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查笔录》1份,证明在南县南洲城区兴盛西路77号的人行道上,擅自占用人行道装卸货物的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四:行政相对人欧迪斌驾驶证复印件、重型半挂牵引车(湘FA2953)行驶证复印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湘F9932挂)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和车辆(湘FA2953)(湘F9932挂)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行政执法人员廖坤、刘建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发表了属实的意见并签字确认。
2020年8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廖坤、刘建军向行政相对人欧迪斌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3020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3009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欧迪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欧迪斌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欧迪斌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欧迪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