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2474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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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2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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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2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2013号
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XXXXXXXX7M
经营者:龙进兵
身份证号码:4323221978XXXXXX15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XX号
2020年7月15日,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XX号门店前人行道上擅自摆摊经营,影响行人通行,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改正。2020年7月21日,行政相对人仍在门店前人行道上占道摆摊经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改正。2020年7月29日15时45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门店前人行道上占道摆摊经营,其占道摆摊面积为7.2㎡,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因存在擅自出店占道经营行为,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潘长跃负责办理此案。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的经营者龙进兵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7月2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于2020年7月15日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XX号门店前占用人行道擅自占道经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给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城执限改字[2020]第2054号),要求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7月16日前改正违法出店占道经营行为;2020年7月21日,行政相对人未限期改正,仍在门店前的人行道上占道经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当场给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城执限改字〔2020〕第2067号),要求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7月23日前改正违法出店占道经营行为;2020年7月29日15时45分,行政相对人未限期改正,继续在门店前的人行道上占道经营,占用人行道面积7.2㎡。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XX号对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擅自在自家门店外的人行道上经营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2张,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擅自将在自家门店外的人行道上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XX号门店外的人行道上违法经营的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者龙进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潘长跃、刘建波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0年8月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潘长跃、刘建波向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送到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0〕第2008号),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8月1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潘长跃、刘建波向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经营者龙进兵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2013号),告知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愿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8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