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1039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7067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70676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8-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1039 

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XXXXXXXX0B

法定代表人:李忠义

           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

2020年8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南县南洲镇永复路西侧开发的南县燕山学府5#项目对南县燕山学府5#东侧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未覆盖面积1360平方米,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朱泽明、贺正明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忠义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811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南县南洲镇永复路西侧开发的南县燕山学府5#项目南县燕山学府5#东侧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县燕山学府5#项目,对南县燕山学府5#东侧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勘查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县燕山学府5#项目,对南县燕山学府5#东侧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的现场勘验的具体位置和未覆盖面积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县燕山学府5#项目,对南县燕山学府5#东侧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的事实。

证据四:对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忠义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南县燕山学府5#东侧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是行政相对人的,且对其未覆盖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已责令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南县燕山学府5#东侧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朱泽明、贺正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0年87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0〕第1003号),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8月11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朱泽明、贺正明向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1039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1010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00元)。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8 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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