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008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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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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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0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2018号
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XXXXXX2650
法定代表人:文 霞
经营场所:益阳市南县青树嘴镇街道XX号
2020年8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的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车辆带泥污染南洲城区赤松南路与南洲中路交汇处的路面2.5米,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潘长跃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委托代理人邓保林和车辆(湘HA5486)驾驶员崔旺青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8月14日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的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车辆带泥污染南洲城区赤松南路与南洲中路交汇处的路面2.5米的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的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泥土污染南洲城区赤松南路与南洲中路交汇处路面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在赤松南路与南洲中路交汇处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的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泥土污染路面的具体位置和长度。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四张。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的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泥土污染南洲城区赤松南路与南洲中路交汇处路面的事实。
证据四:对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委托代理人邓保林和车辆(湘HA5486)驾驶员崔旺青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工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系行政相对人所为的事实。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文霞、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委托代理人邓保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对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委托代理人邓保林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邓保林在南洲城市商业广场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处理相关事务的权限。
证据七:《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已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未对施工工地的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泥土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潘长跃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0年8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潘长跃向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0〕第2016号),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8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潘长跃向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2018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2014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行政相对人能积极清洗被污染的路面,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