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3024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7016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9-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7016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9-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3024 

行政相对人程孝灵   

身份照号码4309211986XXXXXX5X

     南县南洲镇丁家城村第XX村民小组     

20208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程孝灵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湘HSC578)从南洲城区华师大院经九都山南路到湖心中学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南洲城区九都山南路路面污染,涉嫌违法。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程孝灵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8月27日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行政相对人程孝灵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湘HSC578)从南洲城区华师大院经九都山南路到湖心中学运输渣土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南洲城区九都山南路路面污染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洲城区九都山南路行政相对人程孝灵驾驶的渣土车辆(湘HSC578)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程孝灵驾驶的渣土车辆(湘HSC578),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南洲城区九都山南路路面污染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两张证明行政相对人程孝灵驾驶的渣土车辆(湘HSC578),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南洲城区九都山南路路面污染的现状情况。

证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渣土车辆(湘HSC578)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造成南洲城区九都山南路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行政相对人程孝灵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和车辆(湘HSC578)基本情况。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9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行政相对人程孝灵送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3024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认为,行政相对人程孝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行政相对人程孝灵积极配合调查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认为行政相对人程孝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程孝灵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XXXXXXXX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程孝灵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之规定,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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