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66870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0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66870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3026号
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PH6MG77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沿湖南路**号
经营者:彭 维
2020年8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南路**号自家门店西侧的望湖街通道上摆放烧烤炉,露天烧烤食品。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三中队行政执法人员龙伟、胡珏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的租用者倪祥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8月2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于2020年8月28日在南洲镇沿湖南路**号自家门店西侧望湖街通道上摆放烧烤炉,露天烧烤食品。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给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城执限改字〔2020〕第3021号),责令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8月29日前改正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勘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露天烧烤食品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未按要求改正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倪祥《调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彭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租用协议》1份,证明倪祥租用南县南洲**虾蟹餐馆的事实。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龙伟、胡珏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发表属实意见并签字确认。
2020年9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龙伟、胡珏向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3026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虾蟹餐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