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3028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6687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9-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6687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9-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3028

行政相对: 南县南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921****6ED601 

经营场: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号

经  营    者: 唐中发

身份证号码: 432322195****31774

    2020年828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南洲镇南洲西路**号自家门店外南侧的人行道上进行经营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段轩、彭瑞负责办理此案。

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经营者唐中发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91,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于2020年828日在南洲镇南洲西路**号自家门店外南侧的人行道上进行经营。我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给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城执限改字〔2020〕第3020号),责令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831日前改正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2020年91日,行政相对人限期内未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人行道上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人行道上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勘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人行道上进行经营的具体位置。

证据《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未按要求进行改正人行道上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唐中发《调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人行道上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唐中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段轩、彭瑞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发表属实的意见并签字确认。

2020年94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段轩、彭瑞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3026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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