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202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6308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9-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63083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9-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2021

行政相对南县南洲**夜宵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CD05 

经营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号        

经营周军

    2020年831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南门内西侧公共广场的湘鄂边大市场**号自家门店前使用活动棚亭和摆放餐桌椅进行经营,影响市容秩序和行人通行,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罗军、涂光远负责办理此案。

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经营者周军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91,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于2020年831日在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南门内西侧公共广场的湘鄂边大市场**号自家门店前使用活动棚亭和摆放餐桌椅进行经营,影响市容秩序和行人通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给行政相对人送到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城执限改字〔2020〕第2096号),责令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9月1日之前改正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1日,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未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使用活动棚亭和摆放餐桌椅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使用活动棚亭和摆放餐桌椅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勘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使用活动棚亭和摆放餐桌椅进行经营的具体位置。

证据《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未按要求进行改正使用活动棚亭和摆放餐桌椅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周军《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使用活动棚亭和摆放餐桌椅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罗军、涂光远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发表属实意见并签字确认。

2020年93日,局行政执法人员罗军、涂光远向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2021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2017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南洲**夜宵店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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