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2478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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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0-1272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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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第1068号
行 政 相 对 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XXXXXXXX5Q
法 定 代 表 人:卢正文
地 址: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大世界一桥
2020年7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大世界一桥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城项目3栋三、四、五层室内进行的装修装饰,在开工前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涉嫌违法。2020年8月17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一中队行政执法人员谢志刚、邹介文、罗峰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正文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8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大世界一桥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城项目3栋三、四、五层室内进行的装修装饰,在开工前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大世界一桥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城项目3栋三、四、五层室内进行的装修装饰,在开工前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勘查笔录》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场勘验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照片三张,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大世界一桥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城项目3栋三、四、五层室内进行的装修装饰,在开工前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
证据四:对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正文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大世界一桥南县新大世界商贸城项目3栋三、四、五层室内进行的装修装饰,在开工前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的事实。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卢正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谢志刚、罗峰、邹介文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0年8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0〕第1006号),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9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谢志刚、罗峰、邹介文向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第1060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第1013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XXXXXXXX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