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1084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7042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9-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0-127042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9-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0〕1084

行政相对南县XXXX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XXXXXXXX0J

经营场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302号

经营  

    20209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未经县城市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302号自家门店的装修过程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一中队执法人员罗峰、邹介文负责办理此案。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经营者万里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0年918日,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2020年911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302号自家门店的装修过程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我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给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城执限改字〔2020〕第1067号),责令行政相对人于2020年914日前改正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2020年914日,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未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照片说明1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勘察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具体位置。

证据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者万里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者万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罗峰、邹介文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0年9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罗峰、邹介文向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0〕第1007号),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0年9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0〕1085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0〕1015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之规定行政相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XXXX超市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小写:8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XXXXXXXX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 9  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