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300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74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1-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749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1-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3001

行政相对湖南****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P81U

法定代表**

        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南巷54号

一、案件事实

2021年1月5日,经相关部门反馈,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南路东侧(原丁家城8组)投资建设的湖心·华师大院(二期)项目,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已涉嫌违法建设。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三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1月6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阳锡源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对湖心·华师大院(二期)项目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月6日、1月11日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南城执责停字20213001南城执责停字20213002),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建设

2021111日,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3001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1114日前到本局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114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事实,并依法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南路东侧(原丁家城8组)投资建设的湖心·华师大院(二期)项目,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目前该项目6#栋住宅楼正在进行桩基础建设,造价为1142858元。该栋住宅楼占地面积为1121.28平方米,规划设计层数为30+1层,总建筑面积为25759.72平方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设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经规划例会批准,擅自建设一层以内(提前开工,按7%处罚)”。

三、案件处理

    2021年1月14日,我局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罚款。

2021115日,局法规股根据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及办案形成的案卷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罚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2021115日,局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规定由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专门的审查,审查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2021119日,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30013)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3001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的权利的书面申请

四、决定结果

2021125日,局负责人根据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审理结果,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5250****,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性质及程度,具体证据材料如下:

1、线索来源1份,证明局立案的依据。

2、调查笔录1份,证明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设事实及湖心·华师大院(二期)项目的工程造价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四至方位、违法建设层高、违法建设面积等方面的情况

4、《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南路东侧(原丁家城8组)违法建设的现状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6、《湖心·华师大院(二期)规划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规划设计的相关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阳锡源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处理湖心·华师大院(二期)项目的相关事宜。

8、《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已责令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9、《华中师范大学南县附属湖心学校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湖心建指20215号1份,证明该项目不严重影响规划,可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10、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刘建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九都山南路东侧(原丁家城8组)投资建设的湖心·华师大院(二期)项目,未经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的罚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经规划例会批准,擅自建设一层以内(提前开工,按7%处罚)”对其进行处罚。我局为全面规范县城规划区建筑市场管理,遏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

六、告知权利

行政相对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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