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4001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45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1-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451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1-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4001

行政相对人**                                      身份证号码: 430623********0937

     址: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寺镇居委会八组087号

2021年1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湘F65398)从沅江市黄毛洲经南县南洲镇太阳山北路至华容县操军镇运输砂石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涉嫌违法。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彭海斌、王君负责办理此案。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李**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2021年1月21日,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2021年1月21日,行政相对人李**驾驶出厂载重量11.5吨重型半挂牵引车(湘F65398)从沅江市黄毛洲经南县南洲镇太阳山北路至华容县操军镇运输砂石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未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县南洲镇太阳山北路对行政相对人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湘F65398)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勘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湘F65398)在运输砂石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现场勘查照片3张,证明行政相对人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湘F65398)在运输砂石的过程中,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的现状情况。

证据:《调查笔录1,证明重型半挂牵引车(湘F65398)在运输砂石的过程中,未对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渣土遗撒的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行政相对人李**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和车辆(湘F65398)的基本情况

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彭海斌、王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行政相对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发表属实意见并签字确认

2021年1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彭海斌、王君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4001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4001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愿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

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3)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8吨以上12吨以下,未密闭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李**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 1  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