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400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9122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1-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91227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1-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4002号

行政相对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97

法定代表:莫方来

           益阳市南县茅草街镇

经查明,2021年1月13日,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县子美路东侧承建的15万锭超柔双芯纱、四芯纱生产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的措施。当日,我局对行政相对人未采取洒水抑尘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城执责改字〔2021〕第4001号),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15万锭超柔双芯纱、四芯纱生产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勘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15万锭超柔双芯纱、四芯纱生产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15万锭超柔双芯纱、四芯纱生产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的现状情况

证据四:委托代理人涂光森《调查笔录》1份,证明南县子美路东侧的15万锭超柔双芯纱、四芯纱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的措施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莫方来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涂光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涂光森有权处理行政相对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一案的有关事宜。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王君、张洪波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1年1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君、张洪波向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1〕第4001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1年1月20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1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君、张洪波向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第4002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第4002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2种行为以内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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