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4005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29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3-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705292
发布机构 南县城市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3-0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4005

行政相对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PX0Q

法定代表**

     湖南省南县经济开发区腾辉创业园办公

服务大楼四楼

    一、案件事实

2021年2月18日,经相关部门反馈,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与太阳山路交汇处西南角建设的湖南******流配送中心综合楼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法2021年2月19日,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负责办理此案。

2021年2月20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分别对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新和施工方南县联华建筑有限公司任命的项目经理刘红亮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对该项目综合楼西栋和综合楼东栋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021222日,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4003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1225前到本局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226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在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与太阳山路交汇处西南角建设的湖南******流配送中心综合楼项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与太阳山路交汇处西南角建设的湖南******流配送中心综合楼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违法建设的综合楼分别为:综合楼西栋,1栋6层,占地面积1216㎡,建筑面积7296㎡;综合楼东栋,1栋6层,占地面积1216㎡,建筑面积7296㎡;违法建筑面积为14592平方米,建设工程总造价为10293000元。行政相对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的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三、案件处理

2021年226日,我局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之规定,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料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罚款。

2021226日,局法规股根据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及办案形成的案卷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罚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202131日,局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规定由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专门的审查,审查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202132日,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4005)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4005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四、决定结果

202139日,局负责人根据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审理结果,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捌佰陆拾元整(小写20586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具体证据材料如下:

1、线索来源1份,证明局立案的依据。

2、调查笔录2份,证明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湖南******流配送中心综合楼项目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湖南******流配送中心综合楼项目的建设现状情况。

4、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与太阳山路交汇处西南角建设的湖南******流配送中心综合楼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5建设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皮**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雷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雷新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权处理湖南******流配送中心综合楼项目的相关事宜。

7、施工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任命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项目经理刘红亮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施工方南县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该项目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

8、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湖南******流配送中心综合楼项目的建设方、施工方及工程造价等情况。

9、《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南规委纪要20183号1份,证明湖南******流配送中心综合楼项目已经南县规划委员会同意。

10、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与太阳山路交汇处西南角建设的湖南******流配送中心综合楼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罚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之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对其进行处罚。我局为全面规范县城规划区建筑市场管理,遏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捌佰陆拾元整(小写205860.00元

六、告知权利

行政相对人湖南******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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