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391272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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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391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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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2003号
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1********XL
法定代表人:余孟军
地 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
一、案件事实
2021年3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东侧临街(花甲社区十组)投资建设的南县**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迁建项目,未按照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污水设备用房,面积为148.47平方米,已涉嫌违法建设。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二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包皓光、王长安负责办理此案。当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南城执责停字〔2021〕第2001号),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建设。
2021年4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分别对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友军和施工方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郑丹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对行政相对人擅自建设污水设备用房的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021年4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第2001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1年4月16日之前到本局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4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了对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违法建设的事实,并依法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东侧临街(花甲社区十组)投资建设的南县**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迁建项目,未按照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污水设备用房。该违法建设的污水设备用房为:一栋一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148.4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48.47平方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设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对规划实施有较大影响(按10%处罚):160元/㎡(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的罚款”。
三、案件处理
2021年4月16日,我局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认为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罚款。
2021年4月16日,我局法规股根据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及办案形成的案卷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罚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2021年4月16日,我局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规定由本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专门的审查,审查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2021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第2003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第2003号),告知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的权利的书面申请。
四、决定结果
2021年4月23日,我局负责人根据本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结果,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伍拾伍元整(小写:23755.00元)。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性质及程度,具体证据材料如下:
1、《线索来源》1份,证明本局立案的依据。
2、《调查笔录》2份,证明南县**保健院擅自改变平面规划的违法建设事实。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污水设备用房四至方位、违法建设层高、违法建设面积等方面的情况。
4、《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东侧临街(花甲社区十组)违法建设污水设备用房的现状情况。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余孟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6、《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1份,证明南县**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迁建项目已经通过南县规划委员会审核。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南县**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迁建项目已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8、《南县**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擅自改变平面规划的违法事实。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刘友军有权处理南县**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迁建项目的相关事宜。
10、行政执法人员刘建波、包皓光、王长安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东侧临街(花甲社区十组)投资建设的南县**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迁建项目,未按照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污水设备用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的罚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对规划实施有较大影响(按10%处罚):160元/㎡(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我局为全面规范县城规划区建筑市场管理,遏制擅自改变平面规划的违法行为,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伍拾伍元整(小写:23755.00元)。
六、告知权利
行政相对人南县**保健院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