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304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1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304 |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1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4008号
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PHJ15
负责人:黄**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M1栋311
经查明,2021年4月29日,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太阳山路和新桥路交汇处西南角承建的南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和道路工程PPP项目(一期二标),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南城执限改字〔2021〕第4015号),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证据二:《勘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调查笔录》1份,证明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的身份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六: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1年5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第4004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1年5月10日之前到本局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5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向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第4008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第4008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2种行为以内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综上,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财务股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67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