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474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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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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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2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4010号
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T108904
法定代表人:赖*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新张村十一组
2021年5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县经开区*山路北侧与通盛路东侧交汇处的威利石板厂房顶部投资建设的广告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容貌标准,涉嫌违法。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县经开区*山路北侧与通盛路东侧交汇处的威利石板厂房顶部投资建设的广告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容貌标准。共设广告牌十四处,钢架结构,每处面积为3平方米,总面积为42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投资建设的广告牌的四至方位、建筑面积的具体情况和具体位置。
证据二:《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投资建设的广告牌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调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投资建设广告牌的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四: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赖*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1年5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向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1〕第4006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1年5月18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5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君、杨扬向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第4010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第4010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投资建设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之规定。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以下”;《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第五章第二节第二条“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超过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基准:强制拆除,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第五章第二节第二条较重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小写:3000.00元);
2、依法对广告牌进行拆除。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