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477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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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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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1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4014号
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43448
法定代表人:宁**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财智中心北栋24层
2021年5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九都山北路西侧)承建的南县亿都南洲府建设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措施,涉嫌违法。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四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周腊新、汤军负责办理此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1年5月26日,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火箭社区(九都山北路西侧)承建的南县亿都南洲府建设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县亿都南洲府建设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措施违法事实。
证据二:《勘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县亿都南洲府建设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措施具体情况。
证据三:《照片说明》2份,证明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县亿都南洲府建设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措施现状情况。
证据四:南县亿都南洲府建设项目副经理刘峰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南县亿都南洲府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措施违法行为系行政相对人所为。
证据五: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暂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宁**身份证复印件及项目部副经理刘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及项目部副经理刘峰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关于梅昌猛等同志职务聘任解聘的通知》1份,证明项目部副经理刘峰有权处理行政相对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措施一案的有关事宜。
证据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项目已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
证据八:行政执法人员周腊新、汤军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身份适格。
2021年5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周腊新、汤军向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书》(南城执质字〔2021〕第4010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到我局综合执法四中队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6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周腊新、汤军向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第4014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第4014号),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车辆的有效防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2种行为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局认为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款票据,凭票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机关: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数额。
行政相对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