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333 | 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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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705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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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城市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0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城执罚决字〔2021〕第3003号
行政相对人:湖南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490U
法定代表人:吴**
地 址: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2021年6月18日,经巡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与勒马山路交汇处建设的南县花甲湖社区十一、十二组安置房项目,未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涉嫌违法。当日,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并指定综合执法三中队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段轩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明,行政相对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与勒马山路交汇处建设的南县花甲湖社区十一、十二组安置房项目,未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未覆盖面积为2080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线索来源》1份,证明本局立案的依据。
2、《调查笔录》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省****有限公司未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违法建设事实。
3、《勘察笔录》、《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
4、《照片说明》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湖南省****有限公司未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违法事实。
5、行政相对人湖南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余立兵有权处理南县花甲湖社区十一、十二组安置房项目的相关事宜。
7、行政执法人员欧阳建军、段轩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2021年6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湖南省****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质证通知》(南城执质字〔2021〕第3003号),特要求行政相对人限于2021年6月25日之前到本局进行质证。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2021年6月29日,我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湖南省****有限公司送达了《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城执罚告字〔2021〕第3003号)和《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城执听告字〔2021〕第3003号),告知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行政相对人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与勒马山路交汇处建设的南县花甲湖社区十一、十二组安置房项目,未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四)项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裸露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一年内两次违反本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综上,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在南县南洲镇沿湖北路与勒马山路交汇处建设的南县花甲湖社区十一、十二组安置房项目,未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相对人湖南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罚没款票据到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国建设银行南县支行,账号:430015010******00023,执收单位: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 7 月 5 日